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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聊城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聊城市内旅行社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市旅行社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聊城市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聊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聊城市旅游局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聊城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聊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旅行社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部分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不含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公开聘任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报理事大会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单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审核签批各项费用支出。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其他合法收入。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聊城市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3年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